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我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发现和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职能是:对学院、各教研室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范围:全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教学督导原则上由院领导、各教研室主任、聘请的部分离、退休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每学期召开例会2次,必要时由院领导召集临时会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事先向督导工作小组说明情况,以便补充新成员。
第七条 院教学督导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法规,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三)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能积极发现并勇于接爱教育教学改革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推动我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工作小组代表学院履行督导职能,负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运行秩序、开展教学质量评价、考试、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抽查。
(四)参与学院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及教学工作会议等重大事项的研讨及论证工作。
(五)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交流督导经验,向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按学期提交学期督导工作计划、中期报告和工作总结。
(七)承担和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工作小组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承担和完成教学纪律、考风考纪、教学质量评价方面的督导工作。
(三)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有关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案、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学生作业、实习报告的批改情况,每位教学督导每学期至少抽查课堂教学10次,并及时向授课教师和院领导进行反馈。
(四)定期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末对完成的督导工作写出书面报告提交督导委员会。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为教学督导成员提供相关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以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教学督导可列席本院及各教研室重要教学工作会议。
(三)教学督导有权深入全院所有教学场所(含语音室),检查、了解教学运行及管理工作。
(四)学院负责给督导工作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学督导在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后,由学院发给适当的报酬,对工作业绩出色的教学督导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被督导的教研室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的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情况汇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应主动邀请教学督导参加教学工作会议、教学计划修订等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