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课制度
1、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向各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各教研室充分讨论后安排教学任务并填写《教学任务书》,院长审核后签字上报教务处相关部门,教研室和院办均须存档。
2、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分配,按照校历填写《教学进度表》,开课前一周上交教研室主任,院长审核签字后,由教学秘书存档,教师本人留存一份。
3、师资短缺的课程,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及时联系外聘教师并审查任职资格,无误后填报《外聘教师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安排教学任务。
二、排课制度
1、院教学秘书根据教学任务书在开学前安排好课程表,并及时上报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班主任、各班学习委员。
2、任课教师领取课表后及时核对。
3、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任课教师不得提出调课要求。
4、课程表运行两周后,于第三周向教务处报送运转正常的课表,课表中应标明任课教师姓名、教室号、班主任姓名、班级姓名,班级人数等。
5、课表报送教务处后,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需调整,须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调整。
6、每周三下午和晚自习原则上不安排课程。
三、常规检查制度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备课检查:①教学进度计划检查:任课教师按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定期自查执行情况。教研室主任随时抽查实施情况。②教案检查:新课新教案,在开学前至少备足四周教案。旧课随时补充新内容、新信息。每学期教研室检查三次(期初、期中、期末),教研室主任签字。
2、上课检查:①课堂考勤,要求准时上下课、不拖堂,不无故旷课、迟到、早退。②课堂教学检查。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计划实施,教学效果好。③教学志检查。要求及时详细填写,能够全面反映进度、实施情况、学生考勤、成绩测评等方面的内容。学生成绩一栏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任课教师必须亲笔签名或盖章。
3、学生作业检查:①作业次数,及时布置作业,要求学生通过作业巩固所学知识。②作业批改,有批改意见、具体成绩反应(百分制)。
4、听课检查:根据要求听课并填写听课记录表。
(二)检查的时间及方法
1、时间: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学期初、中、末为确定时间,平时随机抽查。
2、方法:院领导抽查、教研室主任检查与教研室成员相互检查相结合,调动教师自查的积极性。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1、每次检查均有详细记录。
2、将检查的结果在教研室会议上予以公布,以达到教师间相互了解,相互促进的目的。
3、将检查结果与教学评估、年终考核相结合。
四、考试管理及成绩评定制度
为使我院的课程考试管理制度规范化,督促学生树立良好学风,维持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成立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领导负责,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试卷的审批工作,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考务卫生、思想政治工作,并组织安排考试巡查工作。
2、考试期间,学院一名领导负责处理日常考务工作,其余领导巡视各考点;教学秘书负责准时、准确发放试卷、收回试卷及考场记录等工作,行政秘书负责考勤、卫生、桌椅摆放等督查工作。
3、考试按一人一桌安排,课桌反放,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一考场,混合编位,学生对号入座,教室卫生保持清洁。
4、考试前一周教学秘书将期末考试安排表向学生张榜公布。主管教学的领导召开学生考试动员会,加强诚信教育,杜绝舞弊行为,并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宣布考试安排。
(二)考试规则
1、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不得参加考试,作擅自缺考论处;进场后按规定座号,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位置。凡不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2、闭卷考试的科目,凡学生所带的相关材料与手机(关机)必须放在监考老师指定位置。开卷考试的科目,携带教师指定材料。
3、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题。考试中不得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夹带、传递资料、互换试卷等形式的舞弊行为。
4、考场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吸烟。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或议论试题内容。
5、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的管理和指导,临时有事(如提问、索要纸张、上厕所等)须举手示意,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问或行动(在同一时间内离开考场只限一人且须有老师监视)。
6、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老师指定的方式交卷。经监考老师催促不交卷者,监考老师可声明不再收卷,该卷作零分计。
(三)成绩评定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成绩,应以期末成绩为主(占60%),平时成绩为辅(占4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考核(根据实际安排适量操作考核),期末与平时各占5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作业、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修补考课考试要求按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昌吉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毕业论文、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各为单独的一门课程,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综合实习、实验及其他实践类课程,应单独评定成绩。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限于五门左右。考查课在考试期前一周结束。
第二条 考核的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可以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并能较好的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以笔试(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为主,也可采用口试、写论文、报告、总结、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方式由教研主任提出,院长审定。
第三条 考试时间。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如采用写论文等方式,时间可适当延长;口试课程的考试时间,每个学生一般不超过20分钟。期末考试日程表,于停课四周前,由教务处会同各院制定,公布执行。考查课的考试在计划课时内进行。
第四条 考试成绩由学院向学生公布,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时,可以向院办提出请求,院领导指定专人与任课教师一起查阅试卷,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应把错误情况、更改分数填入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更正。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院审核,报开课院同意后,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后进行,成绩以正常考试计。
第六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正常重修。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考机会。考试作弊的,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本科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
1、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课时数四分之一者;
2、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不交作业或不参加试验累计达到总数三分之一者。
旷课者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外,严重者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