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门课程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进度,不得提前或延缓结束课程。不得中途更换,因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公派而必须外出的,应经学院同意批准,并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办理出差手续。
2.任课教师(含行政兼职教师)必须严格组织好课堂教学,不得以开会、政治学习及其他任何理由迟到、提前下课(以作息时间为准),或私自停课。不允许教师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应集中精力搞好校内的教学工作,未经学院同意,任何教师不准擅自在校内、校外办班,或承包经营性任务。
4.坚持“教学不可侵犯”的原则,安排有关工作(学习、开会、劳动、活动等)时,不得占用师生的上课时间,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学院批准并办理停、调课手续后方可执行。
5.本学院专业课程任课教师遇特殊情况需调课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并由教学秘书开具《调课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学秘书通知到任课班级方可调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