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公告 >> 正文

昌吉学院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公示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05-06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依托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昌吉学院)优质资源,面向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未达标教师、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需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委委托培训的其他相关人员,系统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培训。为规范培训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昌吉学院增加收费项目的复函》相关要求,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我校将依法依规、科学核定收费标准,现将培训收费标准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升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人/月)

二、投诉与建议

1.公示期: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8日

2.联系部门:昌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3.联系电话:0994-2514880

4.办公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

若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等有任何疑问、异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院将在收到反馈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回复,并及时处理您的问题。

三、其他事项

1.本收费公示自公示期满且无异议之日起正式执行。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处理不影响本公示生效;后续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原公示渠道另行通知。

2.本公示内容由昌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昌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