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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关于开展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8日 11:31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及课题负责人:

为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课题研究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范围

1.中期检查:2025年及以前批准立项未到期项目。

2.结题验收:2024年及以前批准立项到期项目,见附件1。

二、材料提交截止时间

2025年722

三、材料提交要求

一)中期检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2), 3(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2.所有阶段性研究成果1份,包括:

(1)已撰写的研究报告内容;

(2)发表论文不限于录用通知、论文初稿)

(3)已撰写的成果要报;

(4)要报采用批示证明等。

二)结题验收需提交材料:

1.研究报告6份(腾版胶装,不允许出现个人信息)附知网查重报告,查重率低于15%;

2.阶段成果2份(腾版胶装)

3.结项审批书3份(A3打印,中缝装订)附件3);

4.项目最终成果简介3份(A4纸,正常装订)

5.专家评审费表一式3份,课题名称和课题编号填好专家信息不填附件4);

6.立项通知书(个人)(彩印)2份;

7.当年立项的申报书2份

以上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版本),文件夹以“姓名+项目名称”命名,报送科研处。

四、工作要求

1.请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高度重视,课题负责人要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材料,并注意研究成果与立项内容的相关性,同时加紧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课题研究。

2.请项目承担单位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结题验收材料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与立项书中预期成果保持一致,否则无法提交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科研处。

联系人:唐利华


科研处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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