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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3日 16:20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和全国社科工作办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为代管经费的3%,单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600元。

(二)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八)成果鉴定费: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600元左右。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决算

第七条 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在项目立项后统一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账户。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项目立项时拨付项目资金的80%,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或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基金。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基金。

第十条 对于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基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报告。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其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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