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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8日 11:42 浏览量:

      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 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 研工作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 见》( 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 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财 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新财规〔2022〕8号)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我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 其他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 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 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 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科 研项目经费,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 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其他科研经费是指校内科研项目 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条 凡以昌吉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来源 渠道,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 专款专用。

第三条 国家、地方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 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使用权限

第四条 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经费管理 实施统一领导,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全院科研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 人。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 查项目决算;负责科研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对结题项 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清理意见;办理对外转拨科研经费的相 关手续以及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 和服务;负责审核项目结题时的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 目结余经费报销;负责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相关人员的财务知识 培训;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 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经费预算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的第一责 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按照项目合同书的 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科 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积 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学校职能部门,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经费预算等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产处负责科研经费购买固定资产的招标,凡属政 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需用项目经费购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建立学校科研经费定期审计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校内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纠正;审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项决算;配合上级主管 部门开展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纪检委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对科研经费使用 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 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图书馆负责登记所有科研经费购买和学校出版基 金资助的图书及图书出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领导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 开展,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 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负责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合 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以及对项 目负责人的科研绩效进行考核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学 校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指导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组织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活 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 性的原则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 研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 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及燃料动力费等) 的各项支出,应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指在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 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 屋、 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应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 定足额编制。

第十五条 学校作为联合单位或协作单位参加的国家、省部 委、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必须明确在牵头单位编制的项目总预 算中学校承担的专项经费额,与项目牵头单位协商经费支出预算,并向科研处和计财处提交上级部门认可的经费预算书。我校 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 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重复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项目预 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 围的,应当遵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 人,在此基础上规范科研经费支付签批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全面 试行项目组负责人制。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立项预算执行,一 次性报销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经项目经办人签字、项目组负责 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可直接到计财处进行报销,一次性报销 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项目结项时须通 过经费审计。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学校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资产, 严格合同管理,所有科研经费须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 核算,不得转移、挪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范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 批复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 蓄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将 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非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到有特定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挪作他用;不 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伪 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不得设立 “小金库”。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会计审核监督。学校将严格票据审核 工作,报销时按票据审核要素进行审核;票据上应注明购物名称、 数量、单价,如票面上不能列明细项目的,应由开票单位提供明 细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票据应保持其时效性,原则上开票后应尽 快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有效期按计财处相关制度执行。校外人员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一律开具劳务费发票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 地点和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项目支 出中凡涉及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 管理制度。凡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 物资、服务、工程(含工程材料)等项目的购买,应按学校招投 标管理办法统一由资产处组织招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 计财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二条 严格票据管理。学校将依法加强票据管理,项 目负责人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在列支费用时,应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相关要求请参 照《昌吉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范间接费用管理。 间接费用管理按照《昌吉 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算管理。学校将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结题后,应在六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算材料,经科研 处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办理项目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规 定执行。项目结算后,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 如未按要求处理,结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教职工需填写《昌吉学院离职人员教科研项目事项清单》,按规定办结有关项目及经费的交接手续。对于 未结项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由学校管理,项目负责人可继续按原 计划执行,或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若 既不变更项目负责人,同时不按项目原计划执行的,其剩余经费 由科研处统筹管理。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学校和项目主 管部门批准,扣除学校匹配的相应部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并办 理经费外转手续;若无故不办理项目经费外转手续,又不按项目 原计划执行的,其剩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管理;项目被终止、撤 项的剩余经费由科研处统筹管理,对于非正常离职人员,科研处 根据其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的书面通知,核实后报计财 处冻结其所有项目经费。对各级各类已结项项目,项目负责人(或 正常离职人员的校内委托人)应在结项后1年内完成项目结算。 结余经费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无明确规定的由科研处统筹管理。

    第六章 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与验收和绩效评价 等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 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对责任单位 或个人不予出具项目申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对发生违 法乱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 不一致, 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学院科研项 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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