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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17:06 浏览量:

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 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 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等国家及自  治区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预算

第一条 预算审核,科研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项目管理 和经费使用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 核经费预算。                 

第二条 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包括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应结合项目研究期 间各阶段任务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按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实际 需求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等预算应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据实编制。财政资助经费的预算原则上应与项目 合同书保持一致;

二)外拨经费的预算编制中,涉及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 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作为 合作(外协)单位的,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应 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

三)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 编制;间接费用应按国家要求足额编制。负责人应充分预计项目 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 费用,科学合理编制预算。

第三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应分别根 据所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牵 头)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 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 重复预算。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 需调整的,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及科研 处审核同意方可进行调整,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 总额。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经费入账

一)项目经费由项目立项部门划拨至学校账户后, 由计财 处负责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开具《昌吉学院教科研经费到账确认 单》交至计财处,项目经费方可报销;

二)科研项目经费一经入账,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负责人及 其成员。特殊情况,按项目立项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 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此项 开支不含办公耗材且仅限于自然科学类项目开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的检验、测试、化验、设计及加工等费用。此项开支仅限于自 然科学类项目开支。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 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 料等消耗费用等,此项开支仅限于自然科学类项目开支。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 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 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 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 术交流与合 作的费用。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 纳入 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 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 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翻译费及其他 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 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和 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专家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的费用,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8.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 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数据采集费需按照实际情况开支, 数据采集产生的差旅费、劳务费等预算应归入其他相关预算栏 目。

9.实验室改装及维修费:指为了改善该研究项目的实验条件 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开展项目研究支付有关仪器和设施正常维修的费用,但实验室整体改建、土 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经费的开支。

10.其他支出: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单 独明确列示的费用。如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 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费、技术成果应 推广培训费、办公用品从 “其他支出”栏目支出。

11.管理费: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 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二)间接费用参照《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 办法》执行。

各类科研经费均不得开支的项目包括:各种协会、学会会费 及活动费,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性考察 费、福利费、餐饮费及其他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福利 等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 经费核算

第七条 经费报销事项

一)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持有效票据(指正确填写付 款单位、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有发票专 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并须完备以下手续:

1.报销需准确填写《昌吉学院支出报销审核单》并提供项目 经费预算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按程序签批票据报销科研 经费。

    2.票据须注明用途,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3.没有填写具体名称(如仅填写 “办公用品”等)的发票, 必须附加盖销售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的购物小票或清单。

4.发票或票据报销有效期按计财处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开支原则上实行公对公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 紧急情况自己垫付的,需要提供打款至对方对公账户的银行转账 记录;

三)设备购置

1.用设备费购置的电脑及配套设备均只能购买一台,包括电 脑、相机、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2.社科类项目设备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且购买的设备 须包含在政府采购名单范围内,不得购买超范围设备。

3. 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购置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及设备时,应附设备与项目研究的直接相关性及必要性的说明。

4.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各类科研经 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 资产,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由项目接收单位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 法按照资产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材料费

材料费须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办理出入库手续后,方可报 销;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分析)费超过3万元(含)的要签订合同,加工费均 需签订加工合同,报销时需附合同原件。

六)差旅费和会议费

1.会议差旅费报销,需附有主办方公章的会议通知。所有车 船票、机票、住宿票应与会议时间、地点相符。报销时填写《昌 吉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列明出差路线和时间。报销标准依照计 财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外出调研报销,须认真填写《昌吉学院学术调查调研活动 审查表》,需说明调研情况(人员、时间、地点、调研内容), 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车还需附租车协议原件。经科研处审批 后方可执行,且执行过程中不得私自更改调研调查方案。调研和 野外科考的餐费、交通费补助均纳入所在项目差旅费预算,按标 准给予补助;如用私车去外埠调研或野外科考,事先向科研处提 供预算、起始时间、地点和车牌号等书面材料,计财处根据票面 信息来核定补助费用。所有票据应与调研时间、地点相符,如不 相符,不予报销。

3.境外差旅费报销时,自治区外办批件、国际机(车)票和 发票须同时提供。由于特殊原因需延长境外出差时间而在国外发 生的合理费用,经科研处审批后,未超出预算则给予报销。报销 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新 财行〔2014〕3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所购图书报销时需提供书目清单(书名、单价、册数及金 额等)并在图书馆办理入库和借阅手续。与项目研究无相关性的 图书不予报销。

2.出版费或版面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附录用通知或出版合 同;印刷费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须附定点印刷单位政采云平 台下单证明。

3.电话费从此项开支,项目组成员每人限报一个电话号码。 但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2.5%。

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支出均应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要 求据实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社科项目劳务费和 专家咨询费的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理工科项目不得超过 总经费的30%。

2.校外人员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用一律凭发票发放,实行 银行卡支付制度,校内人员实行校内津贴合并发放制度。

(九)科研协作费转拨

1.科研项目经费需要向院外单位转拨的,必须在合同中有明 确约定。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出的协 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后才能办理。

2.申请外转经费的,需提供原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并填写《昌吉学院向校外转付科研经费审批表》。 外转经费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 以下, 由科研处处长签批5 万元以上的,经科研处处长审签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 批。

(十)其他支出

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从此项支出,属于学校定点招标供应点 供货的,需定点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执行,须附定点印刷单 位政采云平台下单证明。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的开支不得超过总 经费的10%。

(十一)管理费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按项目立项部门规定执行,国家社 科基金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 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 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自治区社科项目每项不超过600元。无规 定的,按5%提取。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校级项目不提取 管理费。

第八条 结账程序

(一)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到计财处查询项目收 支完成情况,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结题报告中财务收支决算的 有关内容, 由计财处、审计处审核盖章确认;

二)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三)结余经费的管理

1.项目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项目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采取定期集中办理结

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对于2014年以 前的校级项目结余经费及校级匹配结余经费,科研处采取十年滚 动统筹管理,比如2023年,将2013年以前的所有项目的结余经费 统筹管理, 以此类推。

   3.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请参照《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审计及其他

第九条 经费审计

审计范围包括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审计内容包括科研 项目涉及的各类经费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等;审计结 果由审计处汇总反馈至科研处,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委。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学院 科研经费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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