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落实贯彻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 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财政厅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 规〔2022〕8号)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 规、合理提取和使用间接经费,充分发挥绩效支出对教学科研人 员的激励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明确有间接经费的各级各 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 一)间接成本: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 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公共费用的补 助支出;
( 二)管理费用:用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提供组 织管理、经费管理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在项目申报、审 批立项、中期考核、项目鉴定、财务核算、验收结题审计和登记 备案等环节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科研管 理、业务培训会议等差旅费用的支出;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 区)内外各类学术会议的经费开支等;
( 三)绩效支出:是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效益、激励教学科 研人员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依 据项目绩效支出预算,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安排 给项目组的相关支出。间接经费中除去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之外 的经费均可作为绩效支出;
( 四)使用方式: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 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 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间接经费的预算与执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预算制项目的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 制,具体比例如下:
(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 二)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5%;
( 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 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 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 二)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40%;
( 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30%。
人文社科类:间接经费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 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经费比 例,具体如下:
(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 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 二)结项等级为“ 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 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 “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 分等级的,间接经费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经费。项目 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经费比例。
在项目合同书中未对绩效支出予以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仍可 向科研处申请计提绩效支出,但不得突破前款规定的计提比例。
第五条 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 5000元封 顶 )。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比例提 取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比例 分次提取间接经费。
第七条 间接经费预算按照项目统一核定,如项目由多个单 位共同申报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 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 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学校作为主承担单位承接的科研项目,外拨间接费预算分配 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合 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中,积极 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第三章 科研绩效支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的责任人。项 目 负责人应结合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任务和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绩效支出费用。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在结项之 前至多发放应发绩效金额的50%;科研绩效支出按照单项报酬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九条 项目绩效支出的发放流程: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 任务书、项目进展( 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 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填写绩效考核表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发放绩效支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校分管领导 须在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签字,报科研处进行审核,再报分管校领 导签字,财务处根据审核、签字后的绩效考核表等材料办理绩效 支出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 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任务 书 (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 及其他相关档案材料等;
( 二)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 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 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 四)未通过结题验收;
(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 度等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 的支出内容和比例进行开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 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且未 领取劳务费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 与绩效分配。
第十三条 对于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 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学院科研项 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