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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18:13 浏览量:

昌吉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我校师生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进一步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实现我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 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 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 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8〕127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 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9〕26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实 施意见》(新政发〔2018〕79号)、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学习贯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 干措施的通知》(新教高办〔2018〕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科技厅 财政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 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科学技术开发、服务、咨询及成 果转让等为标的或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 及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督促管理,指 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 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二)计财处负责经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 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做到账目清楚,账 实相符,核算准确,项目结题时审查项目决算数据;

三)审计处负责经费的审计,除要求将批准的项目预算及 合同报审计处备案外,还应建立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 审计检查制度,对各类科研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检,并对科研 项目经费的年度决算和项目结题结算进行审计,对检查和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四)二级学院及各部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 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保 障条件;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做好科研经费审核,督促项目 执行进度;配合科研处统筹安排结余经费并用好学校拨付的科研 项目管理费;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合同 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经费预算核定 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合理安排经费各项支出;


   (六)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离职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 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研处和计财处提出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项目组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 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订立前,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 同协商拟定合同初稿,原则上应使用学校推荐的范本。项目负责 人应填写《附表1: 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经所 在单位审核后上报科研处,未经科研处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以昌吉学院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

第六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学院监制、研 昌吉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 及使用学校校名、 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委托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 提供有效证件等相关信息。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盖章前需 经科研处审核完成项目合同审批《见附表1》,需要加盖 昌吉 学院公章”的按照学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委托代理人为项 目负责人。

第八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执1份、二级学院或部门执1份、科研处执1份原件 3份复印件),科研处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 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九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 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 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 二级学院或部门初审,经科研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 若遇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完成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批准,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本校合适人员负责执行,此时应与委 托方重新订立书面协议,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履行中的技术合同,确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 困难,造成不能履约或部分违约,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 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协议,经科研处批准,可以变更 或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报科研处备案。若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和 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所需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 由科研处、计财处、审计 处等相关部门以及法律顾问会同审核,并报送分管科研工作校领 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 属。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登记、论著等) 属职务内成果,除合同特殊约定外,归学校所有或共享,科技成果的具体使用、收益和处分可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 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名誉或利益,侵 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不予签约。

                   第三章 经费入账和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 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单位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本办法确定的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及分配方式,作为横向项目评估评审或审计 检查等依据。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设立以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 为依据,项目负责人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 件,根据需要并开具相关税种发票,依法纳税。款项未到的情况 下可凭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预开发票申请表到计财处预开 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预算按照横向科研合同(或 协议)中签订金额确定,经费预算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支出预 算,具体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横向项 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 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 经学校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提交委托方。

(一)设备及材料采购按照学校资产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办 理,为项目委托方代购设备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代购设备清单和明确的经费预算,如确因特殊原因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为委 托方代购未列入合同中的设备,需详细情况说明报送科研处备 案,所购设备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除此之外,项目经费所 购买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项目负责人凭发票、付款合同到计 财处办理报销;

二)劳务费为支付给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实施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的劳务费用、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用,劳务费标准,参 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 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 费,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横向科研经费外拨严格实行合同管理。依据横向科研 协议(或合同)和合作研究双方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 申请外拨资金,申请合作研究外拨经费时需经科研处审批。达到 大额资金支出标准的须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采用对公转账方 式办理;

四)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燃油费,可归入市内 交通费据实报埠票据按差旅费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照合同金额提取管 理费,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下提取5%管理费,合同金额 100万-200万之间提取3%管理费,合同金额在200万以上提取2% 管理费,其他项目按5%提取管理费,5万元封顶。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 由项目负责人向计财处确 认后,由计财处负责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开具《昌吉学院科研经 费到账确认单》交至计财处,项目经费方可报销。管理费预算按 照到账金额实时提取。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1)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项目经办人签字、项目组 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后可直接到计财处进行报销。

2)支出金额在5万~ 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 处审核、计财处处长签署审核意见、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 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

处长签署意见、计财处处长签署审核意见、分管校长审批,主管 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科研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学院(部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 相关条件保障和配套服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术活动组织与管理;

二)科研项目规划以及研究选题的征集和论证;

三)科研项目申请初评和筛选、线上线下审核与管理;

四)科研成果评价、认定和优秀成果推荐;

五)科研机构的审核与管理;

六)其他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科研管理服务的相关成本包 括:

一)与科研管理和服务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 电话费、邮寄费、 出版费、 印刷费、办公费等;

二)项目合同印花税;

三)校内外专家咨询费和科研管理队伍建设经费;

四)为支撑科研活动聘用行政和财务人员的费用;

五)科研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支出;

六)其他因科研管理和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 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 结题结账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附表2: 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 目结题验收单》,经委托方审核盖章并报科研处备案。对于因特 殊原因不能结题,须提交《附表3: 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延期 结题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单位审核盖章并提交科研处备 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的;

   (三)合同期满一年后,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 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 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 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 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结题的项目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研 究,组织项目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研奖项。促进项目成果转化, 更好地为地方产业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 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在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结 余经费全部留归项目组长自主分配,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 等。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

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并按 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研部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和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强化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计财监督和日常监督的贯通细条,增强监督 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信用记录,对科研人员 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 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清单如下:

一)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 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 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 纠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对 尽职且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政府相关规定和国家 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吉学院横向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

1.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

2.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单

3.昌吉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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