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昌院校发〔202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年教师综合能力,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传、帮、带”和引领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现将2023年度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
(一)青年教师应是近2年招聘、引进、调入学校,且从事高校课堂教学工作不满1年的教师;
(二)教学效果需提升、二级学院认为有必要开展导师指导工作的教师。
二、培养期限
培养对象接受导师指导一般为1年(12个月),时间为: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
三、导师选聘
(一)导师选拔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导师选拔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导师选拔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荣誉的教师可优先选拔: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从教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与青年教师应属于相近专业。
(三)原则上1名导师同一时间最多指导2名青年教师。
(四)导师和青年教师的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过程管理。对符合青年教师导师制条件的培养对象,应按规定组织导师选拔工作,并签订《昌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目标责任书》。
(二)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将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统筹安排,对导师和青年教师严格要求,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督促培养情况,推进青年教师导师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学院青年教师导师选拔工作落实后,填写《2023年新进教师指导导师分配花名册》,于5月28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盖章)报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994-2331219